寧波一婦女在市場公共廁所摔成十級傷殘索賠
2012年12月26日 10:50
來源:中新浙江網 作者:何蔣勇
寧波一婦女在市場公共廁所摔成十級傷殘索賠 摔傷,廁所,索賠
請求法院駁回的訴訟請求。
為此糧油市場找了保潔員做證人,用來證明當時廁所都是拖干凈的,沒有漏水的,警示標志和防滑墊都有的。
江北法院依職權對李阿姨所在的攤位旁的攤位主周阿姨作的調查筆錄,周阿姨陳述:2011年9月21日中午,她在做飯,李阿姨的丈夫說李阿姨在廁所滑倒,叫她幫忙扶起來,她就和侄媳婦去廁所將李阿姨扶起來。當時廁所內沒有防滑墊,其他也沒有注意,地上是比較滑的。她有時候也滑過,但自己要小心點,慢慢走。李阿姨摔倒情況,她沒有看到,但她去的時候,李阿姨扶著墻站著。
結合庭審中原、被告陳述、舉證、質證,證人證言,江北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及認證情況,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李阿姨和其丈夫系被告經營的寧波市莊橋糧油批發市場攤位經營者,從事糧油銷售批發生意并照章納稅。2011年9月21日中午,原告在上糧油批發市場內的廁所時因不慎摔倒受傷。當時廁所地面濕滑,被告在廁所內未設置警示標記,地面也未鋪設防滑墊等設施。事后,被告設置了“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記和在地面鋪設塑料防滑墊等安全措施。
江北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保證自身的安全,原告明知廁所地面時有打滑現象,未及時與市場管理者即被告聯系要求其改正,也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自身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作為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消費環境,現被告管理的廁所地面濕滑,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鋪設防滑墊等安全措施,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本院認為以原告承擔65%賠償責任,被告承擔35%賠償責任為宜。經核算,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1999.38元、誤工費14888元、護理費5955元、殘疾賠償金681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鑒定費1900元、后續醫療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費過高,應適當酌減,為2700元;交通費結合原告的就醫次數,酌情認定為600元;以上合計為117848.38元。按35%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的費用為41246.9元,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對被告認為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認為原告系高血壓病發作而摔倒的抗辯意見,因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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