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首部“本地產”法規出臺 劍指城區“容貌”
2015年12月31日 15:53
來源:溫州網 作者:林乃鵬 高月新 呂進科
《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昨日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意味著溫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誕生。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昨日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意味著溫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誕生。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證實,這是省內今年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最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從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理順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明晰責任區、責任人的劃分和界定。同時,條例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許多管理難點和薄弱點加以明確規定,比如針對城市戶外廣告、建筑垃圾、街道兩側堆放物料、建筑物外立面、飼養寵物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要求。
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副主任王旭東介紹,上位法已經有規定的,該條例不再重復,因此它是根據溫州實際情況依法設置的權利與義務。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管理體制,它不僅僅約束相對人行為,也規范了管理者的行為,有利于政府和社會各司其職、共建城市。
“維護城市有序運轉,與人民群眾的工作、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這幾年溫州城市環境已經有明顯改善,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呈現,亟需依靠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加強管理。”王旭東說。一些長期以來困擾城市管理的“頑疾”有望得到依法破除。
據悉,該條例草案初稿于2015年9月初完成起草,此后歷經20多次修改完善,并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表決通過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條例從昨日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批準那一刻起即生效,但開始實行的日期為2016年3月1日。在收到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定和條例文本后,市人大常委會將立即向社會全文公布。
我市從1987年開始持續27年爭取地方立法權。今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賦予全國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7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溫州成為省內新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之一。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省法學會副會長丁祖年認為,《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誕生,開啟了溫州地方立法的嶄新序幕,是溫州在依法治市方面邁出堅實的一步。
條款設定,怎樣符合溫州實際需要?
權責博弈,如何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溫州首部“本地產”法規出臺幕后
實到人數60人,贊成票60票。昨天下午4時,遠在杭州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一項表決,牽動著溫州人的心。批準決定在會上的全票通過,實質性宣示《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從此誕生。
這是溫州擁有地方立法權之后自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可謂溫州地方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為了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根據市委的部署,市人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它,也凝聚了全市人民的智慧結晶,將為溫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供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重器,成為溫州城市“顏值”的捍衛者。
200多人次參加座談討論
催生首部“本地產”法規
制定一部法律不是輕而易舉之事,更何況是以前沒有立法經驗的溫州。為使得《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早日問世,并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意志,溫州蠻“拼”的。
今年3月通過修改的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為了盡快承接地方立法權,按照市委主要領導爭取“全省第一個成立立法工作機構、全省第一個確定立法項目、在全省第一個取得地方立法權”等目標要求,我市進入了緊張而有序的立法進行時。
市人大常委會成立立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立法籌備工作的組織領導;專門組織考察隊伍赴杭州、南京、寧波三城市學習考察立法工作經驗;開展立法項目調研,廣泛聽取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對近期立法的建議意見;完成立法工作機構的設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經過反復調查研究,9月份完成《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并對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審核及完善。10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草案從市政府到市人大常委會,參加座談討論的人數累計不下200人次。”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副主任王旭東說。
同時,我市調用了一批法律界精干力量,充實立法隊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幾位成員,便是一支立法“特工隊”。王旭東的同事葉建平,就是為了立法從甌海區法院副院長的位置被借調過來。在他手機網盤,點擊“市容”兩字,就跳出102個文件,一些是他收集、整理的資料,另一些是他起草、修改的文稿,字數累計達60多萬字。
20多次修改完善
條例更符合溫州實際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快速發展,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王旭東說,首選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立法,就是希望通過它來調整政府和社會方方面面關系,強化政府在環衛基礎設施保障方面的責任。
可以說,這部法規事關溫州發展大局,也與全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既要符合溫州發展的實際需求,又要便于實際操作。開門立法讓更多公眾參與,是尋求社會意見“最大公約數”的有效方式。
除了兩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定動作,市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這部法規的過程中,還廣泛聽取“一府兩院”、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征詢意見。
上周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開始第二次審議條例草案修改稿。當晚至次日凌晨近2點鐘,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員還在挑燈夜戰,梳理當天的審議修改意見。葉建平透露,最終誕生的條例總字數盡管只有7600多字,但僅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過程中,審議意見就多達七八萬字,他們不得不夜以繼日地趕工。
法律草案最初67條條款,經過20多次修改,最后刪改66條。“幾乎每個條款都經過了研究修改。”葉建平說,上位法中一些不夠清晰的規定,這部條例予以明確,便于今后實際操作。
權責更加明確
避免部門利益法律化
一部法律的制定,也是一次利益博弈的過程。立法最忌諱的就是部門利益法律化。
《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由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起草。10月27日,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比較集中地提出一個意見:條例草案對管理相對人設置了大量的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于政府部門及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卻很少涉及。建議對執法部門和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或監管不到位的責任等進行詳細規定。
最終,這條意見被吸納到條例中。
立法還應該嚴格避免減損相對人的權利或增加相對人的義務。城市建設垃圾運輸該不該創設行政許可就是一個討論焦點。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并結合中央改革精神,草案修改稿刪除了對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創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條款。“在當前國務院大幅度減少審批許可的大背景下,創設行政許可不符合改革方向。”王旭東說。
他還認為,這部條例不僅對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作出規定,也將促進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
發小廣告、養寵物的都注意了
以后這些行為都有法可依了
昨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批準溫州行使立法權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將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行。
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方面了解到,在書面接到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定和條例文本后,市人大常委會將立即向社會全文公布。此外,在條例正式實施前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相關條文進行解讀。
“管”的范圍有多大?
并非溫州所有的地方都適用該條例
此次上報省人大常委會的《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也就是說,并非溫州所有的地方都適用該條例。該條例“管”的范圍有多大呢?這個還不知道,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就還未確定。
就溫州市區來說,有一個數據可以供大家參考。今年11月24日,市府辦發通知公布了《2014年溫州市區城市建成區面積及范圍》,該通知明確,到2014年底溫州市區城市建成區面積為231平方公里。
對哪些行為“管”起來?
寵物的“便便”要及時清理
《條例》對城市建成區飼養動物也作了相關規定,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而飼養寵物、信鴿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在公共場所發“小廣告”將被禁止
每到假期,廣場上和街道上滿地的廣告紙讓城市的環境“掉分”不少,而這次的條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派發廣告等活動。對違反者將責令整改,拒不改正,處50元以下罰款。
但《條例》中也提到,在不影響群眾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區域和時間,允許擺攤設點。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不得挖掘
過去對城市道路隨意開挖可能成為不少城市的通病。重慶和江蘇、遼寧、山東等省份多個城市都對此出臺了禁止隨意開挖的規定。據山東媒體報道,山東濟南日前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內,不得挖掘。
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也曾在2013年發布《溫州市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該文件中有相似的規定。這次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給這一文件以法律的支撐。
對城市道路開挖問題,這次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條例》對城區“容貌”很上心
《條例》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筑物的容貌花了較大“心思”。
如《條例》規定,建(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業內人士表示,該條例實施后,家住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老百姓,對自己房子的“容貌”要花點心思了。
幕后
溫州“首法”為什么劍指市容環境衛生?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旭東解釋,溫州目前的建筑物外立面、架空管線的設置、餐廚垃圾的處置、垃圾分類、無證商販等方面的問題不少,雖然上位法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也有一些立法,但對溫州存在的突出問題,上位法有些有規定但不具體,有些沒有規定。所以這次結合溫州的實踐,制訂《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的就是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
這部“本地產”的地方性法規
有哪些特點?
王旭東介紹說,第一個特點是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管理體制,更加明確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能。以前的職能邊界不清晰,這次比較清晰。第二個特點,進一步明晰了責任區和責任人的范圍,對責任區、責任人作了法定化的劃定。第三個特點是該條例不僅約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也規范管理者的行為。第四個特點是開門立法,防止條例條文中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第五個特點是更科學地設置了法律責任。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本條例不作規定,使整個條文更加簡潔,同時防止多頭執法。
溫州“首法”已獲批
明年立法工作還有哪些打算?
據記者了解,下一部溫州自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將是一部程序法。也就是此前已經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溫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將在明年市人代會上審議表決,通過后再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明年的溫州立法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據記者了解,溫州明年計劃立2至3部法,除了一部程序法外,還將在城鄉建設與管理、歷史文化保護方面爭取立新的地方性法規。此外,溫州的立法計劃確定之后也會向社會公布,還要準備建立立法的專家智庫、法律咨詢委員會,為溫州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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