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6年丈夫不知所蹤 一查戶籍劇情大反轉
2015年12月01日 06:44
來源:溫州都市報 作者:黃云峰
今年4月,阿萍以另一登記申請人并非安某本人為由,將平陽縣民政局告上平陽法院,同時將被冒名頂替結婚登記的真正安某列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此,平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平陽縣民政局于2009年6月對阿萍和安某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
6年前,她經人介紹與丈夫結婚,誰知婚后不到4年,丈夫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她獨守空房苦苦等待丈夫歸家。
如今,劇情竟然出現大反轉:她查詢丈夫戶籍信息,發現對方當初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結婚登記。
一怒之下,這位溫州平陽籍女子一紙訴狀將平陽縣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確認結婚登記行為無效。日前,平陽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女子勝訴,恢復單身。
跟自己結婚6年的丈夫到底是什么身份?
女子阿萍(化名),1976年出生。
據她訴稱,2008年,她經人介紹與自稱“安某”的男子相識。兩人很快相知相戀,并于2009年6月到平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水頭分站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夫妻倆過得還算美滿。可2013年3月,“安某”突然離家出走,之后下落不明。
苦等了好幾年,不見丈夫回來,阿萍心急了,她想通過“安某”的戶籍登記信息查找丈夫下落。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據阿萍訴稱,今年上半年,她經查詢安某的戶籍登記信息,發現與她共同申請登記結婚的“安某”,并非安某。除了頭像照片外,真正的安某身份信息與“安某”結婚登記信息一致:1980年出生,陜西省藍田縣人。
那么與自己結婚6年之久的男人到底是誰?阿萍向警方求助。警方通過阿萍提供的“安某”照片等信息,終于查到了“安某”。“安某”的真實姓名叫隆某。據隆某身份證號碼顯示,他是安徽省銅陵市人,1967年出生。
阿萍想方設法電話聯系上隆某,隆某承認,當初他是冒用他人身份與她結婚的。但之后,隆某再度不知所蹤。
狀告民政局:未核實身份,要求確認結婚登記無效
真相浮出水面,阿萍只覺得背脊發涼。她細想當年辦理結婚登記的情節:“安某”謊稱自己的居民戶口簿在陜西老家,登記時僅帶了加蓋陜西某公安局印章的戶籍證明,而民政局也未要求“安某”出示戶口簿,就為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
今年4月,阿萍以另一登記申請人并非安某本人為由,將平陽縣民政局告上平陽法院,同時將被冒名頂替結婚登記的真正安某列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
平陽法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于今年9月28日就此案公開開庭審理。開庭當天,阿萍和代理人,平陽縣民政局方面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而“被結婚登記”第三人安某并未現身。據了解,安某與隆某之間并不認識,安某也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信息是何時被冒用。
民政局辯解:盡到查驗義務辦理程序合法
對此,平陽縣民政局辯稱,阿萍他們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時,阿萍出示了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安某”出示了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經審查,雙方居民身份證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上記載的內容相一致。婚姻登記員詢問雙方當事人后,兩人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了查驗,確認符合結婚條件,便辦理結婚登記,頒發結婚證書。
平陽縣民政局方面稱,《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意見》中,“關于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只要核對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是否一致,沒有要求到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真偽或證件內容進行審查。所以,阿萍與“安某”的申請材料完全符合《意見》要求,照片也和申請登記人一致,他們民政局已對證件盡到查驗義務,辦理該起婚姻登記程序合法。
平陽縣民政局方面還表示,他們對證件的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阿萍與“安某”從認識、戀愛、共同生活,歷經3年多并未辨認出“安某”真實身份,并與其共同申請結婚登記,但卻要求民政局工作人員在短暫的登記審查過程中,識破“安某”的虛假身份,顯然超越了他們民政局的審查能力及審查職責。
過錯認定:民政局沒注意細節的不對應,存在一定過失;當事女子未正確認知,也存在一定過失
關于此案中各方的過錯,法院審理后這樣認定:
1、平陽縣民政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能辨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主要是因為登記申請人提供了仿真度較高的偽證件所致,該局不存在故意或重大明顯過失。但是,該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身份證件的辨識能力應強于一般公民。該局沒有注意到申請材料在細節上的不對應,也未要求申請人補正,存在一定過失。
2、虛假申請材料系阿萍和另一登記申請人共同提供。目前,尚未有充分證據證明阿萍明知另一登記申請人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虛假身份證件,而與其申請結婚登記的事實。但是,阿萍以結婚為目的與該申請人共同生活,對其年齡、近親屬等關聯身份信息沒有作到正確認知,也存在一定過失。
3、目前,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第三人安某在被訴行政行為的作出過程中存在過錯或過失。
一審判令:結婚登記行為無效
平陽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民政局給予辦理的結婚登記對阿萍和第三人安某具有拘束力,使阿萍和安某具備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經審理,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到場申請結婚登記的另一申請人“安某”并非第三人安某。所以,被訴行政行為實際上缺乏了結婚登記人需到場申請的法定程序,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其次,由于阿萍與另一登記申請人提供的“安某”戶籍證明、“安某”身份證件不真實,而且阿萍的實際結婚對象并非證件所載明的安某,而是另一登記申請人,但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卻及于阿萍與第三人,造成了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嚴重錯位。所以,被訴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應依法確認無效。
就此,平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平陽縣民政局于2009年6月對阿萍和安某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
“丈夫”為何冒用他人身份結婚目前仍是一個謎
此案中還有兩個疑點:隆某當時為什么要冒名頂替安某的身份與阿萍結婚?結婚后,隆某又為什么離家出走杳無音訊?就這兩疑點,法院一審判決書中并沒有載明。
昨天,記者聯系上一位自稱阿萍姐姐的女子,該女子稱,她不太清楚阿萍與隆某之間的事,只表示“他們現在不在一起了”。對于其他信息,她拒絕透露。
不過,阿萍打官司時請的代理律師表示,隆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有“不為人知的秘密”,具體是什么,目前尚不清楚。但隆某偽造證件冒用他人身份,可以追究他的相關責任。至于隆某為何離家,“聽說是他們之間的感情出現問題”。對該說法,并沒有得到當事人的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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