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以《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吸收借鑒了外地成熟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市較為成熟的實踐做法,對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做出規定。《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規范和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條例》還是一部"創新法",結合寧波的實際,充分總結寧波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成果,對《人民調解法》未明確之處,作出細化和規定。
市人大、市法制辦、市司法局組成《條例(草案)》立法調研組,開展專題立法調研。
市司法局成立起草小組,草擬《條例(討論稿)》,會同人大、法制等部門向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及市級各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建議,形成《條例(送審稿)》報市政府。
市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廣泛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單位及廣大市民的意見,形成《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草案)》。7月30日,《條例(草案)》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經再次修改。
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條例》全文共36條。與《人民調解法》條文內容較為原則相比,《條例》在人民調解工作的多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主要有六項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