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調則調、調解優先
樹立"能調則調、調解優先"的思想理念。長期以來,保險機構普遍存在重訴訟輕調解的觀念,對糾紛調解工作具有的成本較低、處理效率高的優點重視不夠。對此,行業通過下發文件、會議宣導、機構調研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保險機構主動開展糾紛調解工作,樹立"能調則調,調解優先"的理念。經過大量的調解案例和工作實踐,保險行業已充分認識到調解工作對化解矛盾糾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好處,并主動利用調解模式處理案件爭議。
我們認識到只有讓保險消費者愿意調解,調解工作才能持續發展,才有生命力。在調解工作開展之初,我們就把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首要原則,力求讓保險消費者通過調解途徑表達訴求,解決保險糾紛。[詳細]
雙方自愿是開展調解的基礎,依法是調解工作的內在要求。在工作中我們堅持自愿原則,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引導當事雙方自愿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約定為考量,以法律為底線,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做到公正依法調解。[詳細]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職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納入社會治理體系。第二款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條例》第五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貫徹實施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經驗;組織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等職責;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職責。[詳細]
通過行業自身建設、多部門聯合等方式,逐步建立了矛盾糾紛公司自主化解機制、保險服務平臺監督機制、保險合同糾紛人民調解機制、交通事故聯合調解機制、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形成了完善的保險合同糾紛多層次大調解體系,通過預防與化解相結合,大大提升了行業化解矛盾糾紛能力。
通過保險服務平臺監督機制、多部門聯合調解機制等方式的實施,使保險行業都逐步意識到提高保險服務水平的必要性。近年來行業通過加大保險理賠資源的投入,增配查勘人員、車輛、提高查勘時效、結案率等一系列措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目前行業已配備查勘定損人員761人、查勘車輛674輛,平均結案率達83.14%,大大提升了行業整體服務水平與能力。
通過多層次聯合調解體系的過濾,大量的保險糾紛案件在第一時間、在基層一線得以順利化解,實現了矛盾糾紛解決在公司、解決在行業、解決在寧波。目前,在電臺、媒體等有關寧波保險業的負面報道日益減少,無越級上訪、群體性信訪事件發生。據統計,寧波保監局的消費投訴量以每年50%左右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