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冒離世的妹妹之名上庭向舊情人討債
2013年03月27日 08:51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姜棟 陳翔
姐姐冒離世的妹妹之名上庭討債
法官:嚴春燕及其律師做法不可取
承辦案件的李法官說,維護合法權(quán)益要走合法途徑,像嚴春燕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可取的,不但不能替妹妹主張權(quán)益,還有可能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本人必須在起訴狀上的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此為法院受理起訴應具備的形式要件,且起訴內(nèi)容必須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
但本案起訴時的起訴狀及授權(quán)委托書,并非嚴春華本人的簽字,不能確定起訴的內(nèi)容就是嚴春華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至于幫她打官司的孫律師,因為他在沒有直接接觸委托人的情況下,僅僅憑著郵寄收到的材料就草率地辦理了委托手續(xù),法院也將通報司法局,由主管部門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理。
法官駁回了原告方的起訴,同時也安慰嚴春燕,并不是說妹妹死了權(quán)益就不能主張了,待嚴春華的繼承人確定后,可再依相關法律規(guī)定主張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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