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公司亂收費 溫州3市民告發改委不作為
2012年01月11日 08:41
來源:溫州商報 作者:戚祥浩 鹿軒
燃氣瓶置換費該不該收,80元、100元不等的置換費到底合不合理?將燃氣公司告上法院后,市民周某等三人又將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告上法庭,要求其查處溫州市華顥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
燃氣瓶置換費該不該收,80元、100元不等的置換費到底合不合理?將燃氣公司告上法院后,市民周某等三人又將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告上法庭,要求其查處溫州市華顥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顥燃氣)收取燃氣瓶置換費行為。1月10日,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市發改委未處理燃氣公司亂收費違法
周某等三人都是燃氣用戶,他們的燃氣瓶曾被華顥燃氣以“氣瓶報廢”為由予以置換,并被收取置換費。去年9月,周某等三人就被收取燃氣瓶置換費一事,分別向市發改委投訴、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2003年《溫州市液化石油氣鋼瓶普查整治實施意見》,燃氣瓶產權歸燃氣充裝單位所有。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
向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安全負責的義務。”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鄭先生認為,這說明用戶不應承擔置換費用,燃氣公司收取置換費屬于亂收費。
在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期間,周某等三人又就市發改委不受理投訴這事,提起行政訴訟。
在10日的庭審中,周某等三人訴稱,華顥燃氣向其強制收取鋼瓶置換費,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他們要求市發改委查處這種亂收費行為,但市發改委未作出處理。
被告:原告已就問題向法院起訴,他們依法不予受理投訴市發改委辯稱,液化氣鋼瓶及與之相關的收費項目,非屬政府定價范疇,物價部門沒有出臺鋼瓶置換費 標準。根據《信訪條例》和《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申請復查、行政復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有關機關沒有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或者不予受
理裁定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市發改委已于去年10月10日電話告知,周某等三人已就此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投訴依法不予受理。
然而,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鄭先生否認曾接到市發改委上述告知電話。
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法院:要求燃氣公司退還置換費違背合同約定
另據了解,周某等三人訴華顥燃氣合同糾紛一案已于去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周某等人認為,華顥燃氣收取燃氣瓶置換費不合理,要求退還置換費。華顥燃氣稱,置換燃氣瓶需要付
出成本,其收費是借鑒我省其他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的物價及市場行情等諸多因素給出的定價,比如前年是80元,去年年初為100元,后來一度上漲為140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間,周某等三人(乙方)分別與華顥燃氣(甲方)簽訂了一份《液化石油氣鋼瓶置換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氣瓶置換給乙方,甲方收回乙方原有舊瓶,并收取氣瓶置換費”,
雙方依約履行。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依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鋼瓶置換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
思表示,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依約置換鋼瓶,原告亦自愿繳納置換費。周某等人訴請于法無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記者 戚祥浩 通訊員 鹿軒)
網羅天下
頻道推薦
智能推薦
圖片新聞
視頻
-
滕醉漢醫院耍酒瘋 對醫生大打出手
播放數:1133929
-
西漢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簡木牘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數:4135875
-
電話詐騙44萬 運營商被判賠償
播放數:2845975
-
被擊落戰機殘骸畫面首度公布
播放數:535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