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建執行權分權運行制
2011年10月21日 09:24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楊維漢
為有效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
為有效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約,規范運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介紹,執行實施權的范圍主要是財產調查、控制、處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罰款、拘留措施等實施事項。執行實施權由執行員或者法官行使。執行審查權的范圍主要是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審查事項。執行審查權由法官行使。
這個總共33條的司法文件規定,執行實施事項的處理應當采取審批制,執行審查事項的處理應當采取合議制。王少南表示,執行審查權體現為對實施權的監督,采用合議制有利于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能夠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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