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初衷:從立法初衷上講,該條款對精神贍養作出比較完整的規定,目的是突出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突出其與經濟需求、生活需求的并列地位,針對的是老年人精神需求越來越強烈而家庭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精神需要越來越忽視之間的實在矛盾,也有面對社會道德不足而希望用法律支撐道德的考量,所以,盡管面對著“法律替代道德”的責問,但仍然在修法中實現了現代社會立法對優秀傳統文化的照應。

探親假32年前就有了 亟需配套完善:早在1981年,針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的企業職工,國務院曾出臺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中表示,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其中,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2年過去了,這一具有時代特色的“探親規定”從未進行過修改。
目前,探親假已基本形同虛設。外企、私企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就被排除出有資格享受探親假的范圍。“我們公司沒有探親假,就是國家那些法定假日。”在一家大型地產企業做HR的史女士告訴記者,作為私企,公司員工能把強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經很不錯了,更何況探親假并不屬于強制假期。某世界500強零售商中層員工司女士對只能探視父母的規定提出質疑:“為什么不能探視公婆?他們也是父母啊!”
而更多的人壓根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假期存在。“如果我能休上20天探親假就好了。”在一家中型國企工作的小徐已在北京五年,只在其中一年的春節回烏魯木齊探望過父母,去掉往返,在父母身邊只待了四個晚上,“莫說單位給報銷路費,就算自己掏雙倍路費,只要能給我時間就行!”在一些探親假適用單位,很多人也不敢休假。“一個人休假就得有另一個人替班,那么長時間,誰好意思啊?”北京市屬機關一位公務員說。
法律條文:7月1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訪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者、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金明
記者:從多個網絡調查結果中可以發現,質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觀點占據了相當一部分。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常回家看看”主要屬于社會倫理道德范疇,是一個現實的社會問題和倫理問題,但卻不是立法性議題。您怎么看?
肖金明:“常回家看看”是一種通俗的說法,這一條款滿足的是老年人在經濟供奉、生活照料以外的第三種需要,即精神撫慰的需求。滿足老年人精神需要,最好由家庭成員來實現,這種責任通常是社會和他人難以替代的。因為“常回家看看”主要涉及家庭關系,人們習慣于將其納入倫理道德范疇,同時由于一個人精神需求的滿足很難通過強制他人來實現,所以“常回家看看”入法被指責為法律萬能主義的體現就不足為怪了。
記者:將“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因為道德約束已經乏力了?
肖金明:歷史地看,傳統社會的家庭關系、鄰里關系主要由道德規范進行調節。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規范的領域在慢慢地擴張,通常依靠習俗、道德就可以調整的關系,現在需要建立復雜的民事法律制度才能應對,當然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的作用。
在社會轉型時期,我們家庭的功能正在漸漸地弱化,包括家庭教育孩子的功能、家庭養老的功能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弱化的趨勢。而其背后的深層問題可能就是社會和家庭道德力量的不足。社會轉型期道德功能弱化,人們強烈的道德需求與社會道德現狀之間距離不斷拉大,就應該適時地讓法律來支撐道德,除了“常回家看看”入法外,還包括見義勇為立法、志愿服務立法、慈善立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這樣的功效。在歐洲福利國家試圖擺脫福利困境發起找回家庭運動的時候,對我們而言,通過立法支持堅守家庭觀念、維持家庭功能、保衛家庭道德,是社會轉型期里的一個明智選擇。
記者:另一種觀點提出,盡管我國人口老齡化和空巢老人的社會問題比較嚴重,但“常回家看看”的確面臨著很多現實困境。大多數情況下人們不是不想回,而是“回不起”,例如面臨著假期稀少、路途迢迢、收入較低、物價過高等諸多困難。
肖金明:“常回家看看”條款完整規定是這樣的:“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這是具有完整性和邏輯性的,“看望”與“問候”并列,使“常回家看看”更具現實性,對該條款的質疑和批評恰恰是建立在對該條款的不完整理解上。實際上,經常問候老人是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問題是由于整個社會沒有重視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少人連“經常問候老年人”都做不到。
記者:有“問候”這一緩沖的確比較契合實際,因為“常回家”的現實困境,的確是一個問題。
肖金明:解決“常回家”的困境,就是政府與社會的責任了。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針對“常回家看看”,社會用人單位有責任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探親休假制度,這實際上也是“常回家看看”條款的應有之意。而對政府而言,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國家支持家庭養老制度,出臺相關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環境建設、規劃親情住宅,使“常回家看看”條款更具實效性。
記者:7月1日江蘇有了第一起“常回家看看”判例,法院根據該條款作出支持老太太要求女兒常來看望自己的訴求,但辦案法官也感慨,此類案件判決容易,執行難。這也是網絡上最主要的質疑,即對其司法可操作性的質疑。
肖金明:人們習慣于從兩個方面理解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一種是能否成為法院裁判糾紛的依據,另一種是違反法律條款是否將受到法律制裁。社會公眾更傾向于從后者角度理解可操作性,所以才有了“不常回家看看怎么處罰”的疑問。這實際上是將可操作性與可訴性、可制裁性兩個概念混淆了。可操作性的概念外延更大,比如,它可以成為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的重要原則。
記者:很多學者還提出,“常回家看看”,多久回家看一次算“常”?這也成為被質疑的一點。
肖金明:我不主張全國性立法規定得這么具體,關于什么是“常常”,完全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社會常識來判斷,一些相關的精神贍養方面的法院判決,法官通常也是根據當地風俗和社會常理進行合理判斷。如果非要對“常回家看看”進行細化立法,我也不反對地方立法在這方面有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