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朋友友情代駕哪知道車子撞了 這責任該誰來負?
2015年07月31日 08:03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邵巧宏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張某、郭某應否對李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李某則認為,郭某的代駕行為應屬于雇傭或無償幫工性質,雇主張某承擔賠償責任,雇員郭某因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自己喝了酒,請朋友友情代駕,但誰想到,車子撞了,這責任該誰來負?
今年初,張某因酒后不能駕駛就讓朋友郭某代駕送他回家,路上,郭某駕駛的汽車和梁某駕駛的二輪摩托發生碰撞,導致梁某和他摩托車上帶著的李某受傷。
北侖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后李某接受治療花去大筆費用,于是起訴至北侖法院要求郭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張某系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而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張某、郭某應否對李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認為,對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李某,超出部分,由郭某賠償,張某因在該起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李某則認為,郭某的代駕行為應屬于雇傭或無償幫工性質,雇主張某承擔賠償責任,雇員郭某因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那么,這個責任該由誰來負?
經審理,北侖法院認為,本案中郭某駕駛涉案車輛是出于朋友情分對張某提供無償幫助,符合義務幫工人的性質,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幫工人郭某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因交警大隊已認定郭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可見郭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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