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學前教育立法再度進行審議
2011年12月28日 07:50
來源:都市快報 作者:朱錦華
“入公辦園難、入優質民辦園貴”,教育機會不均,早已成了學前教育的詬病。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政府動了不少腦筋。 今年8月,《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審議,標志著寧波學前教育立法正式進入
“入公辦園難、入優質民辦園貴”,教育機會不均,早已成了學前教育的詬病。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政府動了不少腦筋。
今年8月,《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審議,標志著寧波學前教育立法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12月27日,在寧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經過人大委員表決,對部分條例作了一些修改。我們邀請了寧波市教育局基教處副處長何建明,對修改部分進行了解讀。
學前教育指的是學前三年的兒童教育
修改:
明確了學前教育指的是學前三年的兒童教育,托兒所以及其他對學齡前兒童實施全日制保育和教育的機構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學前教育機構。
何建明解讀:
學前教育,指的是學前三年的教育,不是四年,也不是五年的教育,托兒所并不包括在其中。
考慮到寧波市沒有獨立開辦的托兒所,學前第四年教育均依托于幼兒園舉辦(也就是幼兒園的“小小班”),應當納入整體意義上的“幼兒園”進行管理。此外,寧波的 幼兒園實行的是全日制和半日制兩種方式的保育和教育。經研究,建議將學前教育機構表述為:對學齡前兒童實施全日制或者半日制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適當提高公辦幼兒園比例
修改:
會議建議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適當提高公辦幼兒園比例,發揮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公共服務功能。”
何建明解讀:
目前寧波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的比例大概為1∶4,公辦幼兒園占到20%多一點。
公辦幼兒園相對民辦的來說,保健質量、安全管理相對強一點。尤其是前段時間外省出現的校車事故,不得不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委員建議,“鎮(鄉)、街道應當至少建成一所公辦幼兒園,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適當增加辦園數量。”
為什么要鼓勵在鄉鎮開設公辦幼兒園?在農村,鄉鎮公辦幼兒園可以起到示范和輻射作用,幼兒園應該怎么辦,如何管理,如何規范,對下面的幼兒園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至于公辦幼兒園應當增加多少,要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比例,寧波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不一定說以后就以公辦為主。
另外,寧波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各類學前教育機構或者以各種形式捐助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建議不再按照學區來招生
修改:
會議建議“不再通過劃分學區的方式確定招生范圍”,這是《條例》的一個重大改變。
理由是:有些單位系統舉辦的幼兒園主要滿足本單位系統職工的入園需求,與就近入園的要求存在矛盾。此外,該原則與民辦幼兒園自主招生的方式相悖。
何建明解讀:
學前教育不同于義務教育。有些家長可能不希望小孩在所住的小區幼兒園就讀,而是想去條件更好的幼兒園,對于這樣的要求,不宜進行限制。一些老小區,由于建的時間較早,也可能沒有配套的幼兒園。
考慮到入園意愿、自主招生、承載能力以及學前教育布點等問題,法制委經研究認為,解決就近入園問題的關鍵在于學前教育的合理布點和資源平衡,建議在“規劃與建設”一章,增加政府相應的責任,為學齡前兒童入園提供便利。
民辦公辦定價機制有區別
修改:
之前頗受爭議的公辦和部分民辦幼兒園同質同價,在此次審議中被否定。
之前的《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公辦和提供惠普性服務的民辦幼兒園實行等級管理,按星級收費,建立質價統一的收費機制。”
委員們研究后的結果是:建議按照公辦和民辦兩種類型,規定不同的保育費定價機制。
理由是:省定價目錄僅規定了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民辦惠普幼兒園性質上仍屬于民辦幼兒園,不實行政府定價。
何建明解讀:
民辦幼兒園分為兩類,一類是惠普性民辦幼兒園,一類是比較高端的民辦幼兒園。
委員們建議將“參照公辦幼兒園保育費標準收費”作為惠普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標準之一。
不過,“參照”的意思并不是說完全一樣。惠普民辦幼兒園收費可能比公辦要高一點,也可能要低一點,在今后將逐步實行和公辦幼兒園質價統一的收費機制。(記者 朱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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