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2025年10月29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條例》,已報經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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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范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提高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勞動者開展的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的職業道德、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等。
第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技能、服務就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堅持需求導向、普惠共享、技能為本、統籌推進的原則,發揮企業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積極性。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領導,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是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培訓的統籌協調、組織推動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財政、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廣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市場監督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中華職業教育社、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工作。
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的宣傳教育,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引導全社會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勞動者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企業等用人單位有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職業技能培訓的義務。
第二章 培訓體系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共同參與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推動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促進、產業發展等緊密銜接。
第十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部門建立健全貫穿勞動者學習和職業生涯全過程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完善學習成果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動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普惠性、均等化。
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門應當統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建立師資庫、教學資源庫、設備共享平臺等,推進構建覆蓋城鄉、便捷高效、開放共享的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鼓勵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提供場地、設備、師資、課程等資源。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采用崗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競賽等形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企業一線職工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提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列為企務信息公開的內容,接受全體職工的監督。
企業安排職工參加脫產或者半脫產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職工簽訂培訓合同。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自建或者與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共建職工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實訓基地、工匠學堂、勞模工匠創新工作室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面向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同行業中小微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支持企業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培訓質量評價制度,配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設備和實訓條件,依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立健全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教學過程與工作過程的銜接。
支持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市場和產業發展需求,推進培訓內容和方式創新,開展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培訓。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專業課教師應當具備與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技能業務水平,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到企業開展實踐。
支持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組織定期收集并發布行業技能人才崗位需求和培訓需求信息,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工作聯動。
行業組織可以依托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及在本行業、產業技能人才培養中起導向性作用的企業,為本行業組織的成員企業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三章 培訓實施
第十六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產業集群建設需求,科學編制年度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培訓計劃,結合本行業生產、技術發展趨勢,制定本行業培訓方案,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圍繞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聚焦本區域重點產業、新興產業、與民生密切相關服務業等,組織開展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定期發布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和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引導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開展針對性培訓,推動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與產業轉型升級深度融合。
有條件的區(縣、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前款規定的目錄外發布本地緊缺職業(工種)補充目錄。
第十八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數據、教育等部門推動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智能終端等新型數字技術的應用,支持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開展數字化、智能化的職業技能培訓,探索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培訓方式和人才培養路徑。
第十九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未就業高等學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群體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質量和收入水平。
支持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特點,開發適配性培訓項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等群團組織,采用線上培訓、彈性培訓等方式,為因生育中斷就業或者影響職業發展的女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供便利,促進其職業技能提升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業農村領域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民職業技能水平,培養鄉村振興人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對農業從業人員開展農村實用技術等培訓。
第二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文廣旅游、農業農村、人力社保等部門應當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技藝的傳承人等開展授徒傳藝、技能推廣等活動,促進傳統工藝、技藝傳承發展。
鼓勵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開設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技藝相關的專業和課程,設立傳統工藝、技藝工作室和傳承基地,為傳統工藝、技藝傳承發展提供平臺和資源支持。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人力社保部門指導中小學校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勞動教育等活動,組織開展針對青少年群體的職業技能展示、競賽和交流活動,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擇業觀和成才觀。
鼓勵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參與青少年職業發展和職業技能培訓意識培養,提供實踐平臺和資源支持。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應當在招生簡章中公布學校或者機構的基本情況以及培訓項目、費用、內容、時間、辦學形式、證書發放等事項。
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制定培訓計劃,保障學員接受培訓的時間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 支持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實行雙師帶徒、工學結合的培養模式,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轉崗職工開展學徒制培訓。
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
鼓勵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靈活定制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時間,開展培訓服務進園區、進企業活動。
第四章 技能人才評價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發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和職業發展需求,參加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取得相應證書。
第二十七條 職業資格評價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范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按照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開展。
鼓勵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按照現代產業發展和國家職業分類動態調整情況,開展國家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的開發研究。
人力社保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圍繞新業態、新技術和地方特色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項目等,開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分別面向本單位職工、全體勞動者,按照認定范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科學、規范。
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對經其培訓的學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同一職業(工種)的技能等級認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技能培訓以及技能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層次的技能人才工作機制,將高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分類目錄,在創新創業、住房、子女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保障。
獲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比照相應層級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域重點產業發展需要,單獨或者依托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建設區域性、專業性公共實訓基地。
危險化學品企業集中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安全技能公共實訓基地,開展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實操實訓。
公共實訓基地應當為勞動者和有關單位提供公共性、公益性的技能實訓、技能競賽、技能等級認定、創業培訓、師資培訓、課程研發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多方參與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以及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開展競賽活動;建立健全競賽激勵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競賽獲獎者在人才評定、職業技能等級獲得和晉升、職稱評聘等方面給予激勵。
支持企業、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等自建或者共建技能競賽培訓基地,開展選手選拔及賽前輔導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各類資金,保障職業技能培訓投入,支持開展下列工作:
(一)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提升補貼;
(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運營維護;
(三)職業技能培訓師資隊伍培養;
(四)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及相關題(卷)庫開發;
(五)技能競賽組織實施;
(六)高技能人才培育;
(七)其他促進職業技能培訓的相關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差異化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制度,加大對緊缺職業(工種)等培訓的補貼力度。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規定,強化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培訓組織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政府財政補貼的培訓項目,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選定承接單位。承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程序開展培訓,并接受人力社保、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技能崗位等級設置,按照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實施人力資源管理。
鼓勵企業實行職業技能培訓與考核評價、工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開展面向社會的職業技能培訓,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辦學經費自主安排使用;公辦職業學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師和其他培訓教師的勞動報酬,也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第三十六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定期發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培訓機構和評價機構目錄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詢、線上報名、補貼申領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采取日常檢查、抽查、質量評估等方式,運用數字技術,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有關規定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
(二)在職業技能培訓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出認定范圍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
(二)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中弄虛作假的;
(三)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對經其培訓的學員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同一職業(工種)的技能等級認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寧波發布